目前,
手机消费已成为人们的普通消费,而关于
手机消费的纠纷也日益增多。7月8日,鄄城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,投诉人史某称其于6月23日在某家电商场购买的一部品牌
手机,事后发现
手机电池只能用两天,史某找到经销商,更换了一块新电池,还是出现上述问题,史某又找到经销商,经销商说要把
手机拿到
厂家检修,又经过7天,史某才拿到
手机,可是发现
手机显示屏又掉了。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,
手机经过电池更换、维修,仍然存在质量问题,史某要求经销商予以退换。
鄄城县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,及时了解情况、作出处理,依法要求经销商给消费者退换
手机,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根据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在保修期内,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;消费者要求退货的,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为其退清货款,并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。”另外,当我们在购买
手机遇到纠纷后,还可以直接依据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进行维权。